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全文)
發(fā)布時間:2025-04-17 20:47 作者:admin 點擊: 【 字體:大 中 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全文)
第四章基層工會
第四十三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實現(xiàn)。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同一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的企業(yè),可以建立區(qū)域或者行業(y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四條工會推動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有關情況,以及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集體合同草案、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調整方案、勞動模范的推薦人選、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重大事項以及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召開前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征集議案,提出議題的建議,提請大會審議。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準備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工會。
第四十七條工會應當監(jiān)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向企業(yè)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并報告上級工會。
第四十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wèi)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四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的工會委員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十條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監(jiān)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可以作為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行使各項職權時,應當表達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jiān)督。職工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罷免、撤換由其選舉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不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
公司工會應當維護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支持其參與決策,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工會組織的會議、活動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fā),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jiān)督員、勞動保護監(jiān)督檢查員、勞動爭議調解員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受每月3個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工作崗位,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五十五條工會會員按月繳納會費,會費標準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逾期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當及時補繳,并按照欠繳金額日5‰繳納滯納金。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職工有組建工會意愿的,自上級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籌備組建工會之日起,撥繳經費用于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稅前列支。
第五十六條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五十七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少繳、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規(guī)定進行催繳。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建立一級工會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應當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本級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工會資產管理和各項專用基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查監(jiān)督,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jiān)督。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下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離任的,工會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查。
第五十九條本市各級人民*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同級工會和本單位工會辦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活動場所以及其他物質條件,并提供上述設施、活動場所重建、改建、擴建、維護時所需的費用和其他幫助。
第六十條工會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合并、分立、撤銷、解散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合并,其財產、經費歸合(996 007 886 715是什么意思?996、007、886其實是指工作模式,常見于互聯(lián)網(wǎng)行業(yè)中,996指從早上到晚上9點,一周工作六天;007指0點到0點24小時,一周7天上班;886工作制是指從早上8點晚8,一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時;715,一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5個小時。這種工作制度是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的,但是依然有很多公司在采用這種工作制。)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六十一條市和區(qū)、縣總工會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六十二條市和區(qū)、縣總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工會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進行調查,并提請本市各級人民*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措施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工會提出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六十四條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市和區(qū)、縣人民*府處理,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阻撓、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實施打擊報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標準補發(fā)應得的報酬。
職工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復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人民*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進行平等協(xié)商的;
(三)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四)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推行平等協(xié)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在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監(jiān)督而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貪w工會經費和資產的;
(五)其他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行為。
第七十條本市各級人民*府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工會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使工會或者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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